申请人:浙江创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联盾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60373号“华工创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向商标局备案大力注册商标,并且从未开展过相关业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经删除为企业代理注册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我委认为,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申请注册除在“法律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