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淑品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78187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而且申请人已在多处使用过此商标,并未出现过任何纠纷。复审商标如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是由常见瓶子构成的三维标志,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