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238885号“秀美生活馆XIU MEI SHENG HUO G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秀美生活馆XIU MEI SHENG HUO GUAN 28238885

阅读:92788 2019-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言秀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38885号“秀美生活馆XIU MEI SHENG HUO G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138518号“秀美及图”商标、第19999298号“美M.X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徐言秀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38885号“秀美生活馆XIU MEI SHENG HUO G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138518号“秀美及图”商标、第19999298号“美M.X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物、实景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秀美生活馆”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秀美”,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美秀”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238885号“秀美生活馆XIU MEI SHENG HUO G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秀美生活馆XIU MEI SHENG HUO GUAN 282388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368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