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言秀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38885号“秀美生活馆XIU MEI SHENG HUO G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138518号“秀美及图”商标、第19999298号“美M.X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物、实景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秀美生活馆”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秀美”,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美秀”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