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青阳金广源美食馆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28874号“八闽风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548773号“八闽人家”商标、第5548775号“八闽王”商标、第13145771号“八闽阁及图”商标、第18193456号“八闽小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外观、读音、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八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