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满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23536号“FU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创意来源于其已获准注册的图形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213634号“熔合”商标、第7037988号“fusion BY PARK n SHOP及图”商标、第8124874号“fuscion CENTRAL及图”商标、第16088327号“56FUSION”商标、第26281341号“复享FUSION及图”商标、第25007304号“FUSION FUND”商标、第26024697号图形商标、第26741191号“FUSION OPTOELECTRON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音、形、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 、七构成要素、呼叫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FUSION”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fusion”、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fuscion”、引证商标四“56FUSION”、引证商标六“FUSION FUND”文字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