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快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04846号“AD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注册了大量以“ADVIEW”为核心的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商标权的“ADVIEW及图”商标中的英文完全相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788755号“A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ADVIEW”与引证商标“Aview”仅一个字母之差,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不易将二者区分,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申请人其它商标具体类别与本案不同,其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