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启益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德海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53046号“广纪GUAN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54549号商标、第4551700号商标、第46429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整体含义、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9000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