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89973号“梨视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567567号“梨理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工商信息;网页上对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相关介绍;使用申请商标的引用程序上的新闻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