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益好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艾普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04488号“益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整体具有一定独创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583029号、第21791997号、第5584119号、第21791985号、第21791985A号“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显著识读部分、整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