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中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62501号“创源人和VIGOROUS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55611号“LONGJ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均有显著识读部分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