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金护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85161号“金护子教育J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金护子”足以使之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95531号“JH”、第19121490号“JH”、第22355619号“即慧 JH jihuijiaoyu.com”、第18005562号“J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