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威登玛帝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68368号“Premiu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400606号“QUALITY AND TRUST TOPVALU PREMIU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66608号“Prem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902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读音呼叫、构成元素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包含外文“Premium”的引证商标一和二均已获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与该两件引证商标共存。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的申请书及商标局关于其撤销申请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商标局做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