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121966号“紫光云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紫光云数 26121966

阅读:51067 2019-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21966号“紫光云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813601号“紫光云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66890号“紫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66897号“紫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21966号“紫光云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813601号“紫光云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66890号“紫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66897号“紫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系关联公司,双方已签署商标共存注册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存在差别,共存不至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异议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得到相关公众的识别和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签署的商标共存注册同意书、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主体资格副本、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引证商标一档案信息及流程页、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商标网“紫光云”等系列商标申请情况、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简介、相关领导视察图片、荣誉证明、行业协会推荐函。

  经审理查明: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一已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与申请人已签署商标共存注册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121966号“紫光云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紫光云数 261219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3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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