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雷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63489号“盛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267521号“世纪盛业SHENG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盛业”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的文字“世纪盛业”中,二者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