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472121号“微移商 线上线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微移商 线上线下及图 24472121

阅读:52664 2019-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线上线下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72121号“微移商 线上线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391300号“聚嘉网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356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广州线上线下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72121号“微移商 线上线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391300号“聚嘉网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356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相关网页截图、微信公众号及微官网截图、相关宣传使用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申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组成元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之一“线上线下”,即线上订购、线下消费,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其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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