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55201号“和邻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24711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