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好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800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115658号商标、第10229775号商标、第47272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 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分公司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外部场景照片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中所占比例较大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申请人的唯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混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