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南宁市神机妙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宁如鱼得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添绘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对第15040620号“添绘TIANHU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7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添绘电子商务服务合同,被申请人却于2014年7月4日向商标局提出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8月14日核准注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与上海添绘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添绘电子商务服务合同。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4日申请注册,2015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5年8月13日止。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申请人虽然提交了合同,但未有发票等第三方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已在“广告宣传”等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争议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亦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特定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