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力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邦嘉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496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75747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