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用友力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09831号“一友公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661189号“一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41457号“YOUI 友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32848号“1友在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申请商标的显著文字为“一友”,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一友”与引证商标二“友一”在呼叫上无明显区别,并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文字“一友”相同。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的“公益”文字,其含义可理解为机构或个人的一种非赢利性质的活动,若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目的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