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LD LYME GOURMET COMPANY
委托代理人:冠和权(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44829号“DEEP RIVER SNAC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746026号“深水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炸马铃薯条;炸土豆;油炸土豆片/;油炸土豆片;油炸薯片和薯片;炸薯条;薯条;以土豆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水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译为“深水河小吃”,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相同,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