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元公众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19432号“换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商标内涵,本身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查,跟申请商标相类似的商标有注册成功的,按照审查一致原则理应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换呗”,其为常见的口头用语,指定使用在“电信信息”等复审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