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品汽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60786号“西瓜新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98060号“大西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24898号“西瓜股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电动代步车(行动迟缓人使用);电动运载工具;手推车;雪橇(运载工具);空中运载工具;水上运载工具;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脚踏车用打气筒;手推车;婴儿车;婴儿车盖篷;推车(运载工具)用小脚轮;气球;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