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寰亚绿世纪(深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73147号“佰善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252847号商标、第14834340号商标、第16198627号商标、第14407760号商标、第13716559号商标、第42161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外观、文字组成、书写方式、地域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合同、宣传推广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