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120125号“启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启铭 28120125

阅读:110081 2019-03-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启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申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20125号“启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368681号“启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80365号“铭启一对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引证…

  申请人:杭州启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申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20125号“启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368681号“启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80365号“铭启一对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暂缓审理我委不予支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函授课程;教育;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非广告剧本的编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娱乐服务;演出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因有左读和右读的呼叫形式,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汉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 ,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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