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厚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互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13058号“艾己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较强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艾”一般指艾草,“灸”指中医的一种治疗方法。申请商标“艾己灸”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