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宏盾(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80200号“宏交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是固有词汇,在含义、整体构成上有显著性,在使用和宣传中,其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公司官网及活动宣传单页上的使用材料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宏交所”,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企业或某机构名称的简称,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有实质性的区别,指定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性质、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