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一一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96556号“安下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71982号商标、第10509532号商标、第5192102号商标、第519364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55622号商标、第6362413号商标、第1135394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17202号商标、第1498592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680924号商标、第636241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62418号商标、第17178535号商标、第602904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509535号商标、第19435504号商标、第8417291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