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百年贡酒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23101号“御贡百年贡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439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呼叫等方面存在着去吧,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了显著性,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