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318370号“全球超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球超市 27318370

阅读:135884 2019-03-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遛一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18370号“全球超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810714号商标、第16090590号商标、第11103503号商标、第26146859号商标、第26133816号商标、第22659478号商标、第14836852…

  申请人:东莞市遛一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18370号“全球超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810714号商标、第16090590号商标、第11103503号商标、第26146859号商标、第26133816号商标、第22659478号商标、第14836852号商标、第143245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读音、含义上有明显区别,公众可明显分别不同的商标特征并认定申请商标与企业主体。申请人工业产品出口总额位列全国前五名,申请商标是对本企业、工业基地都极为重要的商标品牌。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经商标局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八显著识别文字均为“全球”,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318370号“全球超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全球超市 273183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333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