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创行不锈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尊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814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有自身特定的含义,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3516号商标、第25113886号商标、第166559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14177号商标、第15416982号商标、第64399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视觉效果区别明显,消费者可以轻易识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经多年的推广、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牌的使用材料、购销合同及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