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97546号“彼物 BEA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80931号“BEAU及图”商标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