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充折衍智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正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18543号“折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创作,具有显著性,并不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与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被驳回商标详细信息;2、被驳回商标的含义;3、被驳回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折衍”指定使用在衍射设备(显微镜)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