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灵点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19185号“灵点设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4871321号“灵点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撤三决定;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8年10月10日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8)第W029538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1.室外广告;2.广告代理;3.广告设计;4.广告策划”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35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1.室外广告;2.广告代理;3.广告设计;4.广告策划”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撤销,在上述服务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1.室外广告;2.广告代理;3.广告设计;4.广告策划”以外的其他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