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州那些花儿园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436105号“那些花儿NAXIEHUA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0732033号“那些花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明显不同,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密切的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用器皿、花盆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花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