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易必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9788113号“ebc electron beam cu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904995号“EBC及图”商标、第12317635号“eb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发音、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金山词霸对“ebc electron beam curing”、“EBC”的相关释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ebc”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EBC”、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ebc”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