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市大昌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715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可被识记为不同文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6日
申请人:长春市大昌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715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可被识记为不同文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