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诚信金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天下名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41458号“钓鱼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801347号“钓鱼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外观、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钓鱼竿、钓鱼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钓具、钓鱼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钓鱼佬”与引证商标“钓鱼人”仅一字之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