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东海视控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153403号“KMB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159261号图形商标、第125431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康明宝岛 KMBD”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护眼镜、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眼镜、救生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KMBD”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