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佰乘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33414号“大师邦造MASTER TEAM CRE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各有汉字部分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6日
申请人:蔡佰乘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33414号“大师邦造MASTER TEAM CRE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商标各有汉字部分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