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743051号“很土很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很土很香及图 29743051

阅读:100052 2019-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余振生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743051号“很土很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468495号“狠土狠香”商标、第27976651号“很土很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要素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余振生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743051号“很土很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468495号“狠土狠香”商标、第27976651号“很土很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要素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大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谷(谷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很土很香”与引证商标一“狠土狠香”、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很土很乡”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743051号“很土很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很土很香及图 297430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7272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