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江市汇丰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阳江市江城区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19802号“Homef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2142号“鑫红帆 HOME 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43943号“Home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8870489号“艾逸家 Iyi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现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部分“Homeful”与引证商标二“Homefun”、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Iyihome”字母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引证商标二、三的服务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所有服务类别,故引证商标一是否进行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