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春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99886号“春言乾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经营范围目前并不包含“商标代理”业务,申请人并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并非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人注册多个商标,部分商标在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经获得注册,均是为了企业自身经营,不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后的信息、申请人注册的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致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
尽管申请人现经营范围已不包含“商标代理”的内容,但注册申请时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的内容。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在除“商标代理”以外的第36类“保险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