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佳桦门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轩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68714号“佳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14971号商标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驳回其在会计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现为核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第25214971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二者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人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