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盈恒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39464号“盈恒投资YINGHENGTOU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第5008162号“恒盈”商标、第5232217号“恒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设计来源于申请人企业字号,是对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延续和继承,具有品牌一致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异议对应关系,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盈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场所装修、设计、租赁合同;申请商标使用图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