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恺之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96504号“KRESH OFF-ROAD ACCESSOR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840372号“KFRE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其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请求待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谈及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及推广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