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逐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17689号“逐本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629510号“逐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26985179号“逐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985180号“逐本智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于2018年06月04日被商标局予以驳回,两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者在整体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