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28174号“东浩兰生DONGHAO L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86159号“东浩兰生赛事”商标所有人签署共存协议,并向我局提交了经公证的共存协议原件(原件见第27428153号驳回复审案件),我局予以认可。鉴于上述商标所有人声明同意申请商标注册,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在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44907号图形商标、第23998341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