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37303号“汉老鬼 Hanlaogu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汉老鬼 Hanlaogui 21737303

阅读:58171 2019-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老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湖北老鬼鱼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盼盼 原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对第21737303号“汉老鬼 Hanlaogu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原申请人“老鬼”商标已使用多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

  申请人:湖北老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湖北老鬼鱼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盼盼

  

  原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对第21737303号“汉老鬼 Hanlaogu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原申请人“老鬼”商标已使用多年,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的包含了原申请人在先的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及字号,侵犯了原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和在先商标权。二、争议商标与原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85197号“老鬼 OLDGHO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所获荣誉;2、纳税证明及审计报告;3、销售合同、出库单及发票;4、宣传材料;5、产品包装照片;6、相关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竿等商品上,于2017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引证商标由湖北老鬼鱼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杆等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湖北老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此外,申请人在第28类商品上注册了多个商标,包括第859309号“老鬼 oldghost及图”商标、第3602470号“老鬼大师”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已体现于《商标法》的相关实体规定中。

  一、争议商标显著部分“汉老鬼”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老鬼”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钓鱼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保护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第三十条给予该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二、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原申请人字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原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证据不足,难以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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