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多学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嘉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64758号“YESY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13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992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G812170号“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99371号“Y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50671号“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118628号“Y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118631号“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111655号“国宜通讯广场 GUOYI COMMUNICATION PLA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196727号“国宜通讯广场 GUOYI COMMUNICATION PLA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196878号“国宜通讯广场 GUOYI COMMUNICATION PLA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读为“YESYE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引证商标四、六中显著识别文字“Yes”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8类除游戏器具、棋、钓鱼用具、轮滑鞋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第28类体操器械、箭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8类除游戏器具、棋、钓鱼用具、轮滑鞋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8类游戏器具、棋、钓鱼用具、轮滑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第28类体操器械、箭弓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8类游戏器具、棋、钓鱼用具、轮滑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八至十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八至十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八至十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棋、钓鱼用具、轮滑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除游戏器具、棋、钓鱼用具、轮滑鞋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9日